四川省皓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汉源县欣泓建筑租赁站与四川省皓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824民初516号

申请人:汉源县欣泓建筑租赁站,经营场所四川省汉源县九襄镇共和街**。

经营者:孙欣。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元辉,四川佳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省皓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岳阳镇普州大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莫海涛。

申请人汉源县欣泓建筑租赁站与被申请人四川省皓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皓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冻结限额为1120000元。申请人汉源县欣泓建筑租赁站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汉源县欣泓建筑租赁站的申请和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皓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支行账号为510016877080********_1的银行账户存款1050000元,在雅安市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748501200********的银行账户存款70000元,冻结期间为1年(2020年7月22日起至2021年7月21日止),冻结期内不得转移被冻结财产,不得对被冻结财产设定权利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邱健慧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 巧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