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皓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皓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附桂清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0823执恢80号
四川省皓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附桂清:
四川省皓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附桂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皓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生效的(2020)川0823民初61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附桂清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00000.00元及利息,承担受理费308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皓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附桂清达成和解后,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规定,(2020)川0823民初6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