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皓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四川省皓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2021执315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
被执行人:***,男,197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
被执行人:四川省皓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安岳县。
法定代表人:莫海涛,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省皓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2019)川2021民初40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四川省皓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48万元及资金利息、退还申请执行人***工程保证金92万元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被执行人四川省皓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的前述债务承担补充给付责任;并由被执行人***、四川省皓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26000元、申请执行费26660元。但被执行人***、四川省皓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5月17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辉腾牌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两年,因该车辆未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2021年4月29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李燕红所有的坐落于安岳县通贤镇罗汉街的成套住宅、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李燕红所有的坐落于安岳县龙台镇东大街的商业服务用房、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李燕红所有的坐落于安岳县通贤镇罗汉街的成套住宅、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李燕红所有的坐落于安岳县岳阳镇普州大道的成套住宅、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李燕红所有的坐落于安岳县龙台镇东大街的商业服务用房、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安岳县龙台镇东大街的房屋、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李燕红所有的坐落于安岳县龙台镇东大街的商业服务用房,期限为三年。该七套房产均系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因被执行人***名下资产尚未处理完毕,其在本案中所负债务能否全部清偿或不能清偿的债务金额暂无法确定,故被执行人四川省皓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给付责任的条件尚未成就,本院对被执行人四川省皓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不宜采取强制措施。另经查询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和执行司法查控系统,被执行人***在金融部门无银行存款信息、在车辆管理部门无其他车辆登记信息、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无其他不动产登记信息、在工商管理部门无工商注册登记信息。经被执行人***基层组织证实,现被执行人***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及查询结果,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 健
审 判 员  康晓春
审 判 员  李 勇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杨晓辉
书 记 员  张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