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皓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省皓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2021执31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
被执行人:***,男,197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
被执行人:四川省皓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安岳县。
法定代表人:莫海涛,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省皓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车辆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辉腾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两年;
二、查封期间,被查封财产交被执行人保管、使用,因自身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责任自行承担;被执行人不得毁损、变卖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被查封财产的其他行为;
三、如因查封期限届满原因需续行查封,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申请导致查封措施自动失效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杨 健
审 判 员  康晓春
审 判 员  李 勇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杨晓辉
书 记 员  张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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