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通民(商)初字第13328号
原告***,男,1982年8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北京莫庆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兴一街966号。
法定代表人XX民,经理。
被告**,男。
被告***,男,1972年5月31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华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四千一百三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