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902民初1943号
原告:**,男,1966年8月2日出生,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被告:贵州浙赣华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兴东路61号2号楼3层0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2330639624M。
负责人:***。
被告:贵州浙赣华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扶风路1号扶风花园二期4号楼1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314316657J。
法定代表人:***。
被告:玉林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玉州区二环北路165号***164幢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348584756L。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贵州浙赣华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贵州浙赣华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玉林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同意被告提出先付50000元(已于2022年3月29日转账支付给原告),余款108985元继续支付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868元,减半收取计193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海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