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哲赣华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浙赣华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902民初1943号 原告:**,男,1966年8月2日出生,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被告:贵州浙赣华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兴东路61号2号楼3层0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2330639624M。 负责人:***。 被告:贵州浙赣华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扶风路1号扶风花园二期4号楼1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314316657J。 法定代表人:***。 被告:玉林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玉州区二环北路165号***164幢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348584756L。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贵州浙赣华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贵州浙赣华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玉林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同意被告提出先付50000元(已于2022年3月29日转账支付给原告),余款108985元继续支付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868元,减半收取计193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海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