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04民初3878号
原告:四川久远智能监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安州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731602494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贵州浙赣华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扶风路1号扶风花园二期4号楼1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314316657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贵州浙赣华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黔南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龙背湾路33号***1栋3**2层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MA6DJ3GJ9W。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久远智能监控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贵州浙赣华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贵州浙赣华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黔南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四川久远智能监控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久远智能监控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61元,由原告四川久远智能监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