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汇天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与贵州浙赣华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浙赣华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黔南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民初4196号
原告:贵州汇天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南部新区深溪镇永安大道盈田工谷9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26393MA6DT8KD3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贵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浙赣华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扶风路1号扶风花园二期4号楼1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314316657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贵州浙赣华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黔南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苗族自治州都匀市龙背湾路33号***1栋3**2层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MA6DJ3GJ9W。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黔南州都匀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贵州汇天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浙赣华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浙赣华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黔南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2021年4月21日,原告贵州汇天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汇天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940元,由原告贵州汇天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游 红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