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哲赣华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浙赣华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3财保9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9年5月24日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申请人贵州浙赣华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法定代表人:占某某。 被申请人贵州浙赣华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黔南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 负责人:占某某。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贵州浙赣华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浙赣华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黔南州分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1410060元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该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贵州浙赣华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浙赣华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黔南州分公司名下价值1410060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车辆)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房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若要续封,需于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十五天前应向我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否则,原查封、冻结、扣押措施将自动解除。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上***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邓 尧 二〇二一年元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