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111执保24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贵阳明强工贸有限公司,住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院村***2幢3层1-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浙赣华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沙冲南路226号卧龙山庄1栋4**3楼1号。
负责人:***。
被申请人:***,男,200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申请人:***,男,197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申请人:贵州浙赣华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扶风路1号扶风花园二期4号楼1楼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作出的(2020)黔0111民初162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浙赣华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浙赣华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价值人民币766116.58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郑 娟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