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哲赣华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阳德通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贵州浙赣华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3民初6287号之一 申请人:贵阳德通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贵阳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进,系该执业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贵州黔成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贵州黔成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申请人:贵州浙赣华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住贵阳市南明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贵州浙赣华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贵阳市云岩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贵阳德通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贵州浙赣华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贵州浙赣华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作出(2020)黔0113民初628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贵州浙赣华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贵州浙赣华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77622.7元的财产。现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浙赣华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贵州浙赣华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浙赣华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贵州浙赣华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