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哲赣华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阳德通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贵州浙赣华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3民初6287号 申请人:贵阳德通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贵阳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执业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贵州黔成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贵州黔成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申请人:贵州浙赣华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住贵阳市南明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贵州浙赣华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贵阳市云岩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贵阳德通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贵州浙赣华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贵州浙赣华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阳德通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浙赣华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贵州浙赣华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77622.7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由申请人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投保的价值377622.7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编号:PZDM20205201000000938)为本案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浙赣华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贵州浙赣华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77622.7元的财产;前述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408元(申请人已预交),由申请人贵阳德通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