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1民初1625号之一
原告:贵阳明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院村***2幢3层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贵州浙赣华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沙冲南路226号卧龙山庄1栋4**3楼1号。
负责人:***。
被告:***,男,200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男,197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贵州浙赣华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扶风路1号扶风花园二期4号楼1楼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贵阳明强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浙赣华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贵州浙赣华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审理中,原告贵阳明强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原告申请采取了相应保全措施。后原告贵阳明强工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阳明强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阳明强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47元(已减半收取)及保全费4351元,由原告贵阳明强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