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1025执恢42号
申请执行人:***,女,195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执行人:内江市兴***土石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资中县水南镇工业大道金海岸现代国际1幢1***1层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内江市兴***土石方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2月19日恢复执行,并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即支付标的款55000元,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延迟履行金,以及执行费736元。但被执行人内江市兴***土石方有限责任公司仍拒不履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内江市兴***土石方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房产、车辆、工商、证券等信息,于2020年8月1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程序变卖被执行人内江市兴***土石方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川K7××××小型汽车壹辆(首次执行案件已查封),变卖成交价12000元,除支付本案执行费外,剩余11264元已经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于2020年8月1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内江市兴***土石方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LG6235型挖掘机(机器编号910623MBB-01616698)壹台,查封期限为贰年,因该挖掘机是抵押物,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向有处置权的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送达了参与分配函。于2019年10月2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内江市兴***土石方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股份,冻结期限为三年。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内江市兴***土石方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并通过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不自愿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并通过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但本院已穷尽一切调查手段,发现被执行人并无可供执行财产。为此,本院经合议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需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未提交续行查封、冻结申请或逾期提交续行查封、冻结申请引发的不利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向本院提供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