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105执70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58年12月14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执行人:内江市兴***土石方有限责任公司,住资中县水南镇工业大道***现代国际****第****。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6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7年11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
***与内江市兴***土石方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民终38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案件执行标的891154.01元及利息、执行费11311.54元。
执行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镇××道××段××号××号(***.现代国际)(权201401954)的房屋、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水南镇资州大道南一段46号1号楼1-1-1号(***.现代国际)(权201401941)的房屋、名下位于贵州省安顺市××镇××村××街××栋××层××号(房产证号:黔(2××7)安顺市不动产权第0000719号)的房屋、名下位于贵州省安顺市××镇××村××街××栋××层××号(房产证号:黔(2××7)安顺市不动产权第0000721号)的房屋、名下位于贵州省安顺市××镇××村××街××栋××层××号(房产证号:黔(2××7)安顺市不动产权第0000720号)的房屋及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川A6××××的车辆,因上述房屋及车辆系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均未查找到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民终38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要求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许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