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兴隆元得土石方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内江市兴某某土石方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终本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025执9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 被执行人:内江市兴***土石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资中县水南镇工业大道金海岸现代国际1幢1***1层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为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内江市兴***土石方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8月23日立案受理,并于2019年08月26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即标的款55000元,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延迟履行金,以及执行费725元。但被执行人内江市兴***土石方有限责任公司仍未履行。执行中,于2019年9月2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为川K7C028的福田双排座轻卡1辆(现已予以扣押到院),查封期限为两年,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处置该车辆。后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内江市兴***土石方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房产、车辆、工商、证券等信息,发现其无可供执行财产,且本院也对被执行人内江市兴***土石方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了限高等强制措施,并通过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自愿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现本院依当事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如需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海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