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华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604民初7418号 原告:浙江**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区***道三江东路2幢133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MA29UGBQ9U。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道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693852029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厚(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厚(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力公司)诉被告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损失80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4月,被告衢州地区业务负责人***与原告负责人开始业务接洽。2021年底,原被告双方就**数字农业科创园(孵化园)建设项目达成合作意向,被告承诺原告若成功推荐**品牌产品入围该项目招标文件意向采购品牌之一且项目中标人最终选择采购**品牌产品,独家授权原告代理**品牌产品销售事宜。为明确原被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被告多次向原告出具《制造商授权委托书》。为促成原被告双方的合作,原告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中标方最终亦确定采购被告的产品。然,被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违反授权委托书的约定,与第三方签订买卖合约书导致原告为与被告签订买卖合约书所做的全部前期工作投入损失和签订合同后可得利益损失。截至诉前,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处理买卖合同缔约过失赔偿事宜,被告均不予理睬,故提起诉讼。 被告**公司答辩称,被答辩人所诉与事实不符,诉请没有法律依据,缔约过失责任的请求权基础来源于《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本案中**空调不存在上述情形。首先**空调自始至终不存在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或者说是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作为生产企业和经销商就具体项目进行前期沟通属于行业惯例,本案中招投标文件系2022年1月29日发布,2022年3月11日浙江柯建集团有限公司中标涉案项目整体工程,涉案三份委托书的时间分别系2022年1月26日,2022年6月23日及2023年3月10日,委托书中所谓办理招标相关事宜,其指向的逻辑应当是被答辩人在通过**空调产品争取到建设采购公司的合同订立意向下,**空调再在此基础上和华力机电建立起真正的买卖合同关系,故涉案双方协商的背景是真实存在的,双方的沟通也是合法诚信的,不存在恶意磋商的情形。且在过程中双方递交的材料也系真实可靠的,不存在虚假。常见的恶意磋商在实务中的判定往往说是阻止对方的商业机会,使其丧失了其他的合同机会,本案中显然不存在;或者说骗取他人商业机密,本案中也不存在该种情形。故本案中华力机电的诉请不符合缔约过失的请求权要件,不能够成立。其次本案纠纷的产生其实系华力机电在推进和业主方建立合同时在衡量成本收益,即制作报价的过程中丧失了价格优势,商业活动在现今社会中其的透明度本身就较高。这从华力机电的律师函中就可以获知,其提到了第三人以**空调产品底价倾销,使得华力机电丧失了获取和业主订立合同的机会。固然**空调在最初意图在华力机电的推动下获得订单,华力机电作为经销方赚取差价利益,对于**空调的根本意愿来讲,最终是希望促成交易的达成的。给华力的授权在公司层面来讲不存在特许唯一的说法,事实的情况是在**内部销售系统也未体现出向该项目出售货物情形,实际上,现有情形下,对于**来讲和华力机电建立买卖合同的基础和条件已然不存在,且该机会的丧失系华力机电自己报价策略导致的结果。如果华力机电真的希望开展货物采购,向**购买货物,**也乐见其成,归根结底这个事项的决定权不在于**或者是华力机电。再者华力机电所谓的损失更是没有相应依据。要求赔礼道歉也没有依据支持。综上,本案中**空调并不存在主观过错,实际上双方最终无法建立合作,只是因为业主方未和华力机电建立合同,**空调销售给华力机电的基础不存在,即换言之讲,华力机电意欲和**空调订立采购合同,**空调不存在任何损失,华力机电若坚持按原有报价采购,**空调也愿意供货,但是华力机电自己已经失去了采购的动因,且归因也在于华力机电自己因素。综上,被答辩人所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证据与待证事实毫无关联,不能证明其主张。被答辩人的各项诉讼请求均应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原告华力机电起诉以被告**公司违反独家授权销售为由与第三方签订买卖合同造成损失构成缔约过失要求赔偿80万元并赔礼道歉。经庭审释明,本案中,原告明确要以缔约过失法律关系主张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关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的规定。缔约过失责任是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应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原告以被告违反独家授权造成买卖合同未成立的损失并不构成缔约过失责任法律关系,原告起诉的法律关系不正确,依法应当驳回起诉。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浙江**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