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长建金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清欣加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长建金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0111民初9649

原告:北京清欣加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1802号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田雅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宏,北京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瑶瑶,北京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长建金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张家场村委会北2米。

法定代表人:苏建宝,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男,1985312日出生,该公司经理。

原告北京清欣加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欣加利公司)诉被告北京长建金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建金辉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开庭审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均同意由被告长建金辉公司向原告清欣加利公司支付26000,现原告清欣加利公司已收到上述款项,原告清欣加利公司于20195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清欣加利公司撤回对被告长建金辉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清欣加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吕少罕

二○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孙震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