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长建金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1民初9649号
原告:北京清欣加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180号2号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田雅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宏,北京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瑶瑶,北京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长建金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张家场村委会北2米。
法定代表人:苏建宝,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男,1985年3月12日出生,该公司经理。
原告北京清欣加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欣加利公司)诉被告北京长建金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建金辉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开庭审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均同意由被告长建金辉公司向原告清欣加利公司支付26000元,现原告清欣加利公司已收到上述款项,原告清欣加利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清欣加利公司撤回对被告长建金辉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清欣加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吕少罕
二○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孙震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