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长建金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长建金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1财保20号
申请人: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韩村河村大自然新城雅苑商业楼C座3号。
法定代表人:田玉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北京喻雷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张家场村委会北2米。
法定代表人:苏建宝,执行董事。
申请人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北京农商银行长阳支行账号为×××存款544222元,保全金额544222元。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为544222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北京农商银行长阳支行账号为×××存款544222元。
保全费3241.11元,申请人已缴纳。
申请人应于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申请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人未及时申请解除保全的,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贾会颖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长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