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1民初4724号
原告: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韩村河村大自然新城雅苑商业楼C座3号。
法定代表人:田玉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北京喻雷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张家场村委会北2米。
法定代表人:苏建宝,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人民调解员齐晓璐调解,因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原告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贾小翠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苏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