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长建金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长建金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1民初4724号

原告: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韩村河村大自然新城雅苑商业楼C座3号。

法定代表人:田玉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北京喻雷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张家场村委会北2米。

法定代表人:苏建宝,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人民调解员齐晓璐调解,因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原告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贾小翠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苏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