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0111民初5823号
原告:北京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张家场村委会北2米。
法定代表人:苏建宝,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建壮,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京聚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瓦窑头村。
法定代表人:王永军,经理。
被告:北京首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金顶街西口刘宿舍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效新,经理。
原告北京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聚源置业有限公司、北京首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后原告北京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李跃坤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