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1民初6234号
原告:北京长建金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张家场村村委会北2米。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朱岗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朱岗子村。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被告: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朱岗子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朱岗子村。
法定代表人:***,社长。
原告北京长建金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朱岗子村村民委员会、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朱岗子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长建金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朱岗子村村民委员会、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朱岗子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6198元,原告已缴纳,本院也不再收取
审判员沈光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