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1财保14号之一
申请人:***,男,195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龙,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北京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张家场村委会北2米。
法定代表人:苏建宝。
申请人***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北京农商银行长阳支行账号为×××内存款240000元。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北京农商银行长阳支行账号为×××内存款240000元,现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且被申请人支付了部分货款为由,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经审查,申请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北京农商银行长阳支行账号为×××内存款24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贾会颖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长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