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长建金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长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1财保14号

申请人:***,男,195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龙,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北京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张家场村委会北2米。

法定代表人:苏建宝。

申请人***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北京农商银行长阳支行账号为×××内存款240 000元。保全金额为240 000元。申请人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单号为ABEJ560Z0121Q000017S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北京农商银行长阳支行账号为×××内存款240
000元。

保全费1720元,申请人已缴纳。

申请人应于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申请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人未及时申请解除保全的,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贾会颖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长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