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0726执79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太原德强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西顶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
关于太原德强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西顶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晋0703民初142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西顶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西顶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山西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6388.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中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