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远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7民初5807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11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国钊,四川永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4年9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营山县。
被告:四川远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北路三段26号成功·银玺国际1幢31层。
法定代表人杨远见,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远勇,男,汉族,1971年8月23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四川远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远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远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曹洪智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胡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