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93民初11941号
原告:四川汇源新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称四川新安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车城东六路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宗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天府新区正兴街道宁波路东段377号中铁卓越中心17楼5号。
法定代表人:**万,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远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北路三段26号成功银玺国际1幢31层。
法定代表人:**见,职务不详。
第三人:四川汇源钢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新安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宗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远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四川汇源钢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6日立案。原告四川新安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5日经工商行政部门审批将公司名称变更为四川汇源新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9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汇源新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汇源新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30元,减半收取计1,465元,由原告四川汇源新钢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