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08民初7994号
原告:四川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70年1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受理,2023年5月12日,原告四川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四川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