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科创新园高新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中科创新园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与日照钢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103民初1361号
原告:北京中科创新园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闵庄路3号玉泉慧谷11号楼西侧3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010―62577888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区域经理。
被告:日照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滨海路600号,组织机构代码74780980-1。
法定代表人:闫秀训,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科创新园高新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日照钢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开庭审理前即以双方已达成还款和解协议为由,故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对方或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科创新园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47元,减半收取4423.5元,由原告北京中科创新园高新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