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科创新园高新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中科创新园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与济南华明交通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民辖终4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科创新园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王剑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琦,女,1983年7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华明交通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法定代表人:张永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建,男,198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北京中科创新园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济南华明交通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北京中科创新园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不服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20)鲁0105民初4336号驳回被告北京中科创新园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之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在本案上诉审查期间,上诉人北京中科创新园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以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已经解决涉案争议为由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中科创新园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中科创新园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刘 卫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亓玉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