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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882执131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津市华兴东路农机公司家属楼,身份证号:142703195911180018。 被执行人张志成,男,196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津市文苑街文苑东区A座1**101号,身份证号:142703196210070056。 被执行人**,男,198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运城市盐湖区铺安街水***1号楼2**11楼西,身份证号:142703198808050016。 被执行人运城市泰鑫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盐湖大道与禹西路交叉口(郡都世纪大厦C**606)。 法定代表人:张志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运城市泰鑫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河东东街东方银座17A层。 法定代表人:张志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张志成、**、运城市泰鑫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城市泰鑫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9)晋0829民初289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张志成下的晋ME9939号奥迪牌车辆、晋MVS100号翼虎牌车辆、晋M56828号奥迪牌车辆、晋MRC056号五菱牌、晋MC7265号金杯牌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期间该车辆不得办理买卖、抵押、转让、过户等,查封期限两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旭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执行助理***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