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802民初5979号
原告:***,男。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跃收,山西方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方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7元,减半收取518.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