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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802民初5979号 原告:***,男。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跃收,山西方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方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7元,减半收取518.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