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303民初697号
申请人:阳泉双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泉市郊区李荫路李家庄。
法定代表人:李文贤,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阳泉阳煤二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阳泉市蔡洼西街二矿俱乐部对面。
法定代表人:杨俊文,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阳泉双龙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阳泉阳煤二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阳泉双龙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阳泉阳煤二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3446548.27元或其他等价值财产,并提供申请人阳泉双龙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某某路东侧XXX段土地使用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阳泉双龙实业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阳泉阳煤二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446548.27元或其他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阳泉双龙实业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影响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任新兰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