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中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大同市云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山西西山金城建筑有限公司、山西西山金城建筑有限公司实业分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2民终9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大同市云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人:王胜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文杰,山西漠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清,山西漠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西山金城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子云,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西山金城建筑有限公司实业分公司。
负责人:牛杰。
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来平,山西天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龙,山西天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中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志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伟,住四川省通江县。
上诉人大同市云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与被上诉人山西西山金城建筑有限公司、山西西山金城建筑有限公司实业分公司、赵伟、山西中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2019)晋0214民初5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因承建大同市千盛柳园老年公寓工程过程中支付工人劳务费的问题引发纠纷,事件被省政府列为挂牌督办的重点案件后,南郊区政府筹措应急周转资金,先行垫付解决了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为查明案件事实,应追加工程发包方大同市千盛柳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为案件当事人,综合全案证据就合同签订、工程劳务费支付等事实全面审查认定后,依法作出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2019)晋0214民初54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大同市云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30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高存慧
审判员 张丽娟
审判员 张 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王毅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