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中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晋01民终68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住河南省鹤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1,山西真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山西真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河南省安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某,山西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河南省安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中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某,山西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原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2,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住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3,住山西省山阴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西中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太原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2020)晋0108民初5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受伤所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后续各项费用均由被上诉人**负担。
二、被上诉人**于本调解书签收之日一次性支付上诉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费用共计50万元,了结双方之间的纠纷,今后互不追究。
被上诉人**支付给上诉人**的50万元,由贺某(身份证号:×××)转账支付到**建设银行6217002460028625141账户。
三、上诉人**收到被上诉人**支付的上述50万元后,不再以任何理由向被上诉人**、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山西中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主张应涉案受伤的产生的各项费用。
四、本案一审诉讼费3822元,由**负担,**在一审申请缓交,由其在本案结案后向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交纳;二审诉讼费3822元由上诉人**负担(已交纳3822元)。
五、上诉人**申请撤回对太原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太原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诉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俊红
审判员 冯云昌
审判员 赵 鹏
二O二O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晔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