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727民初2378号
原告:***,男,197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身份证号:41072719********。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利昌,北京炜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中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双塔西街7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83273426Y。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身份证号:51292119********。
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火炬路10号企图时代10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90778692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山西中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50.8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