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28执2085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被执行人:***,男,197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金乡县。
被执行人:北京紫名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乡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金乡县金一村金一市场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555233254H。负责人:***。
被执行人:北京紫名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燕东路17号B座二区21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003036006。
法定代表人:李扣姐,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北京紫名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乡分公司、北京紫名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828民初18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紫名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乡分公司、北京紫名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工程款529000元。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12月19日通过电子送达平台向被执行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
2.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2021年01月2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在数家银行开户,有零星存款未冻结。
3.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2021年01月2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向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土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土地信息。
5.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2021年01月2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向互联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在京东、阿里巴巴、财付通公司的账号资金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在财付通公司的资金信息,已扣划转执行费1024.91元。
6.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2021年01月2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向证券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信息,但根据反馈信息,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8.因被执行人***长期在青岛打工,无法对其采取强制拘留措施。
9.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03月08日通过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继英
审判员 杨明进
审判员 王明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李翠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