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紫名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502执290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公民身份号码:

512501197308026010。。

被执行人:***,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被执行人:北京紫名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燕东路******219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7003036006。

法定代表人:李扣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1502民初18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北京紫名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内容:1.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劳务报酬79661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本案诉讼费896元及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一、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通过邮寄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起多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工商、车辆和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网络执行查控。于2020年7月24日启动传统查控和现场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通过电话约谈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无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未实现债权为80557元。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包 虹

审判员 杨著冰

审判员 黄 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郭学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