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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华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其他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1民终5955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山西华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唐槐园区武洛街16号锦绣大厦605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山西华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8)晋0105民初6905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称,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应当具备的条件。本案系由被起诉人任姝婧严重失职导致上诉人的欠款被骗,上诉人要求被起诉人承担的是过错责任,这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涉嫌诈骗非同一法律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本案即使涉及刑事犯罪,也不影响经济纠纷的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案由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应先由刑事案件处理,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张剑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