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105民初6905号
起诉人山西华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唐槐园区武洛街16号锦绣大厦6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收到山西华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任姝婧的起诉状。起诉人山西华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10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被告道原告处上班,任出纳职务。2018年7月17日上午,诈骗嫌疑人***以原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向原告的公司QQ邮箱以附件的形式发送了“通知”,被告既未向原告的会计证实,也未向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请示批准,即擅自将287900元汇入犯罪嫌疑人操纵的***的账户。因***的银行卡每日交易限额为100000元,其中的187900元并未汇款成功。当日下午,原告才得知此事,随即安排报案。案发后,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且被告已经擅自离职。原告认为,被告严重违反公司流程,给公司造成了100000元损失,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依法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涉及刑事犯罪,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不应由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山西华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