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鼎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张某与**、**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213民初1545号
原告:张某,男,1972年4月11日生,汉族,住大同市。
被告:**,男,50周岁,汉族,住大同市。
被告:**,男,50周岁,汉族,住四川省重庆丰都县。
被告:大同市锦波恒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湖东大阳线北侧樊庄村。
法定代表人:郑某,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被告**、被告**、被告大同市锦波恒威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给付劳务工资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3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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