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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山阴县海之源洗煤有限责任公司、太原赤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晋0621民初413号 原告:***,男,1972年5月3日生,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无业。 被告:***,男,1978年4月17日生,汉族,安徽省定元县人,无业。 被告:***,男,1979年2月13日生,汉族,安徽省定元县人,无业。 被告:山阴县海之源洗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北周庄镇苑家辛庄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10月15日生,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1月22日,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 被告:太原赤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杨家堡南巷秀泽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被告***、被告山阴县海之源洗煤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太原赤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71元,减半收取计128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