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1民初16499号
原告:北京志丰旺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贾河村村北500米。
法定代表人:杨志华,经理。
被告:北京兰天方圆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工业区纬四路3号。
法定代表人:刘庆菊。
原告北京志丰旺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起诉被告北京兰天方圆铝塑门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志丰旺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贾小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苏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