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兰天方圆铝塑门窗有限公司

北京志丰旺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北京兰天方圆铝塑门窗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1财保216号
申请人:北京志丰旺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贾河村村北500米。
法定代表人:杨志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琪,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北京兰天方圆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工业区纬四路**。
法定代表人:刘庆菊。
申请人北京志丰旺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兰天方圆铝塑门窗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北京分行结算中心账号为×××内存款490000元。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为49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兰天方圆铝塑门窗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北京分行结算中心账号为×××内存款490000元。
保全费2970元,北京志丰旺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已缴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贾小翠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秦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