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709号
原告:北京兰天方圆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工业区纬四路3号。
法定代表人:刘庆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峰,北京市华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浩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创业园路49号。
法定代表人:韦洛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鹏飞,男,197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
原告北京兰天方圆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浩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的注册地虽在通州区,但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北辰汇园酒店公寓贵宾楼E座2301,且合同履行地为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南二路x号院(x公寓)x号楼x单元x号和x号楼x单元x1号,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故本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和受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陈明山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徐晓云
书 记 员 郑秋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