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兰天方圆铝塑门窗有限公司

北京兰天方圆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与北京浩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5民初51401号
原告北京兰天方圆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工业区纬四路3号。
法定代表人刘庆菊,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小峰,北京市华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浩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于家务乡聚富苑工业园区聚和一街(北京海迅高科机械科技有限公司)8号1层8361。
法定代表人韦洛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鹏飞,男,北京浩隆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兰天方圆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天方圆公司)与被告北京浩隆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称北京浩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变更为现名称,以下均简称浩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天方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小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浩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兰天方圆公司诉称:2006年,兰天方圆公司与浩隆公司签订两份制作安装合同,约定兰天方圆公司为浩隆公司的浩庭花园二期工程进行门窗的制作安装。工程验收合格后,经双方对账,浩隆公司拖欠兰天方圆公司工程款3266955.46元未付。因浩隆公司资金紧张,双方于2009年10月30日签订《A派公寓购房协议书》,约定鉴于浩隆公司欠兰天方圆公司工程款3280267.74元,双方一致同意用购房款冲抵所欠工程款,如因浩隆公司原因未能网上签约,双方原债务关系延续;兰天方圆公司所预订的商品房为浩隆公司所开发的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南二路78号院(A派公寓)6号楼2单元207号和208号等。此后,因浩隆公司一直未能提供相应手续,导致上述房屋一直未能办理网签手续。2020年7月27日,上述房屋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拍卖,同时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兰天方圆公司于2020年8月9日迁出上述房屋。因协商未果,兰天方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浩隆公司给付欠款3280267.74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自2020年8月9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同时要求浩隆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浩隆公司未到庭,亦未发表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6年6月20日、2006年11月30日,兰天方圆公司分别与浩隆公司第一分公司签订《浩庭花园二期工程铝合金隔热断桥门窗制作及安装合同》、《浩庭花园二期工程1#、2#、6#楼铝合金隔热断桥门窗制作及安装合同》,约定兰天方圆公司为浩隆公司第一分公司的浩庭花园二期工程提供铝合金隔热断桥门窗、不锈钢门窗等的设计、加工、运输、安装及维修;合同金额分别为4075611.46元、7899411.96元,工程完工后按照实际工程量结算等等。2008年12月6日,浩隆公司第一分公司与兰天方圆公司签订《浩庭花园二期铝合金门窗工程财务对账单》,确认应支付工程款总计3266955.46元。
2009年10月30日,浩隆公司与兰天方圆公司签订《A派公寓购房协议书》,约定:本协议书所涉及的商品房目前处于被法院查封阶段,浩隆公司已经将该商品房被查封的真实情况如实、全面、明确告知兰天方圆公司;鉴于浩隆公司欠兰天方圆公司工程款3280267.74元,双方一致同意用购房款冲抵所欠工程款,如因浩隆公司原因未能网上签约,双方原债务关系延续;兰天方圆公司所预订的商品房为浩隆公司所开发的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南二路78号院(A派公寓)6号楼2单元207号和208号;出卖人应当在该商品房解除查封可以进行网签后7日内通知兰天方圆公司,兰天方圆公司应于接到通知7日内,与浩隆公司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补充协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后,本协议自行终止。
2020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出(2020)京02执恢87号公告,载明该院于2020年6月依法对被执行人浩隆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南二路78号院6号楼部分房产(包括2单元207号和208号房产)通过网络司法拍卖程序拍卖成交;现上述房产的所有权人已经变更,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责令租赁、占有、使用上述房产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于2020年8月9日前迁出。
庭审中,兰天方圆公司陈述,案涉两套房屋因浩隆公司一直未能提供相应的登记手续,故未能办理网签手续;《A派公寓购房协议书》记载的欠款金额高于《浩庭花园二期铝合金门窗工程财务对账单》金额,是因为《A派公寓购房协议书》包含了对账单记载的应付工程款金额及相应的利息金额。
另查,浩隆公司第一分公司系浩隆公司的分支机构,于2014年10月27日注销。
上述事实,有兰天方圆公司提交的《浩庭花园二期工程铝合金隔热断桥门窗制作及安装合同》、《浩庭花园二期工程1#、2#、6#楼铝合金隔热断桥门窗制作及安装合同》、《浩庭花园二期铝合金门窗工程财务对账单》、《A派公寓购房协议书》、(2020)京02执恢87号公告,以及兰天方圆公司的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兰天方圆公司主张的债权所依据的合同关系形成在民法典生效之前,故本案应适用合同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兰天方圆公司与浩隆公司第一分公司签订的《浩庭花园二期工程铝合金隔热断桥门窗制作及安装合同》、《浩庭花园二期工程1#、2#、6#楼铝合金隔热断桥门窗制作及安装合同》,以及兰天方圆公司与浩隆公司签订的《A派公寓购房协议书》,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现《A派公寓购房协议书》约定的房产,已被法院通过网络司法拍卖程序拍卖成交,现已无法过户至兰天方圆公司名下用于冲抵浩隆公司拖欠的工程款。兰天方圆公司要求浩隆公司支付欠款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浩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据庭审中查明的事实作出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浩隆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兰天方圆铝塑门窗有限公司欠款三百二十八万零二百六十七元七角四分;
二、被告北京浩隆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兰天方圆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欠款的利息(以三百二十八万零二百六十七元七角四分为基数,自二○二○年八月九日起至三百二十八万零二百六十七元七角四分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万三千零四十二元,由被告北京浩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 强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宋春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