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兰天方圆铝塑门窗有限公司

某某、北京兰天方圆铝塑门窗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 行裁 定 书

(2021)内0602执保3号

原告:***,男,汉族。

被告:北京兰天方圆铝塑门窗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北京兰天方圆铝塑门窗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伤害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兰天方圆铝塑门窗有限公司银行账号。原告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兰天方圆铝塑门窗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保全的,当事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康建枝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