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九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昱远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山西九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81民初6542号
原告:河南昱远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邓州市小杨营乡十字村湖厚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杨召芒,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书浩,河南雷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九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矿区大村村商业区二区6号。
法定代表人:任耀通,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昱远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九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昱远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昱远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昱远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4.08元,由原告河南昱远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程富君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汝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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