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804民初1457号
原告:***,男,197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长垣县人,住荆门市掇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新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长垣县人,住河南省长垣市。
被告:山西九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矿区大村村商业区二区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303MA0KD26C84。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山西九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月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