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万事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604民初328号
原告:***,男,197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告:孟令干,男,199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被告:***,男,198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被告:太原万事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娄烦县南大街娄烦新村二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西矿街130号。
法定代表人:宋津喜。
原告***与被告***、孟令干、***、太原万事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孟令干、***、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孟令干、***、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朱亮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庆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